敖维科技2022-08-23
(1)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: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,分步实施医疗器械独一标识制度,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,具体办法由国五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五院有关部门制定。 (2)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首先百零一条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并分步实施医疗器械独一标识制度,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独一标识相关信息,保证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可溯源。 (3)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首先百零一条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并分步实施医疗器械独一标识制度,申请人、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独一标识相关信息,保证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可溯源。 (4)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:医疗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独一标识的有关要求,开展赋码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,保证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和可追溯。 第七十九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: (二)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独一标识的有关要求,组织开展赋码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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